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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座法院要判 AI 音樂,但決定你能不能商用的不是判決

慕尼黑與波士頓的訴訟判的是「平台能不能拿別人的歌訓練 AI」,跟你手上那首歌能不能商用是兩條線。真正決定商用安全的是著作權歸屬——純 AI 生成、只靠 Prompt 的作品拿不到著作權,有人類實質創作介入的部分才可能受保護。

《兩座法院要判 AI 音樂,但決定你能不能商用的不是判決》文章封面圖

如果你在等這個月的判決來決定手上那首 AI 歌能不能商用,方向就錯了。法院正在審的是「平台能不能未經授權拿受著作權保護的音樂訓練模型」——那是 Suno、Udio 跟唱片公司之間的仗。決定你那首歌能不能安全商用的是另一條線:著作權歸屬。這條線的規則已經寫好了,而且不會隨著判決結果改變。

這個月兩座法院在審什麼

德國慕尼黑地方法院的 GEMA 訴 Suno 一案,判決期日訂在 7 月 31 日(原訂 6 月 12 日,法院延後)。美國麻州聯邦地方法院方面,Sony 等唱片公司對 Suno 提起的訴訟,即決判決聽證排定在 7 月,由 Chief Judge F. Dennis Saylor IV 主審——這是第一次有聯邦法官要正面處理「AI 音樂訓練是否構成合理使用」。同一批唱片公司對 Udio 的訴訟則在紐約。

兩案的爭點是同一件事:訓練資料。平台在建模型時吃進去的那幾百萬首歌,有沒有經過授權。

爭點不包含的,是 AI 產出物本身受不受著作權保護。這兩件事在法律上是分開的,判決再怎麼寫,也不會回答第二個問題。

真正跟你有關的那條線

美國著作權局在 2025 年 1 月的 Copyrightability 報告(Part 2)裡已經把話講得很清楚:完全由 AI 生成的作品不受著作權保護,而且——這句是重點——單靠 Prompt 不足以構成著作權法要求的人類作者性。

prompts alone do not provide sufficient human control to make users of an AI system the authors of the output.

理由很物理:同一句 Prompt 送進去,每次跑出來的東西都不一樣。你控制的是輸入的方向,不是輸出的結果。法律上那不叫創作,叫下訂單。

沒有著作權的後果不是「不能用」,是「擋不住別人也用」。你沒辦法主張專屬權利,競品拿去改一改掛在自己的廣告上,你在法律上站不住腳。對一般創作者來說這是麻煩,對正在建立聲音識別的品牌來說,這等於花錢買了一個永遠不會變成資產的素材。

分界線在哪裡

著作權局並沒有把 AI 產物一律打死。只要有人類的實質創作介入——改旋律、重寫歌詞、決定編曲結構——那部分的人類貢獻仍然可能取得保護,實務上是個案認定。

換句話說,界線不是「有沒有用 AI」,是「人在裡面做了多少判斷」。你把 AI 生成的骨架整個重新編曲、換掉主旋律、重錄人聲,這首歌跟你打三行 Prompt 直接下載的那首,在法律上不是同一種東西,即使它們聽起來像親戚。

所以現在該做什麼

判決會影響平台的命運、可能改變授權條款、可能讓某些模型被迫重訓——這些都值得追。但它們改變的是上游,不是你手上那首歌的歸屬。

實務上先做三件事:確認這首歌裡有哪些部分是人做的、留下能證明創作過程的紀錄、然後再看你要用它做什麼。商用等級越高(廣告、品牌識別、要授權給第三方),對歸屬的要求就越嚴格。至於平台端的授權條款,變動頻繁,請以你使用時該平台的當下公告為準。

判決會變,這條線不會。先確認你的歌站在哪一邊,比等法院告訴你答案有用得多。

讀完了,回到你手上那首歌

文章講的是通則,你的歌是個案——先用《AI 音樂商用安全檢核表》逐項確認能不能安全商用, 有疑慮再來找我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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